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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学生被当"生日礼物"送人强奸 被害后性情大变(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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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2 10:23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今年3月10日,14岁女中学生思思(化名)在校门口被两名陌生女子强行带走,之后两女子将女生当作“生日礼物”送给了宋某,让思思和已经28岁的宋某发生性关系。昨天,思思父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。

  8月5日报道  14岁女中学生思思(化名)遭遇噩梦般的经历:她在校门口被陌生女子拦住,受胁迫后被带到一个男子家中。思思万万没有想到,陌生女子竟将她作为“生日礼物”送给该男子,思思随后被强奸。思思的父母知道后报了警,终于在7月将犯罪分子送上了法庭。昨天,思思父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,伤害他们女儿的罪犯终于被判刑了。

  “男的判4年,女的3年,太轻了!”思思的亲属都觉得,犯罪分子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,一家人讨论了一番,决定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,希望检察院抗诉。

    



       
实施强奸的宋某和胁迫少女的王某分别被判4年和3年



    走出校门

    中学女生被强行带走

  在等待判决的145天里,思思的父母每次回想起女儿的遭遇,都忍不住流泪。今年3月10日下午6点左右,放学刚走出校门的思思被两个陌生女子拦下来,其中一个叫小欣(化名,另案处理)的女生才13岁,另一个看起来比较大的就是今年21岁的王某。她们对思思说“有事”,语气很凶狠,让她跟着走。

  思思不认识眼前这两个人,但她之前看到过学校门口有人拦学生“刮钱”,以为自己可能“遭了”,不想惹事的她没有反抗,跟着她们来到成都人民南路某住宅楼里。她不知道,也无法想象,等待她的是一场比“刮钱”惨痛万倍的噩梦。

  当天,见女儿晚上10点过了都没回家,心急的父母四处打听,才听思思同学说她被两个女的强行带走了,只得报案。

   不堪回首

    女生成为“生日礼物”

  再晚些时候,女儿神情呆滞地回到家,几经询问,父母才知道发生了什么。尽管案发第二天王某和宋某就被警方挡获,但让思思父母怎样也想不到的是,女儿之所以会遭此不幸,是因为拦下思思的两个女子把她当成“生日礼物”送给了宋某,让思思和已经28岁的宋某发生性关系。

  “当时她还穿着校服啊。”回想起这场悲剧,思思的母亲想不通,自己的女儿刚满14岁,而且从没有招惹过他们,为什么他们要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初中女生下毒手?“思思喜欢唱歌,爱漂亮,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。”

 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,7月21日,武侯法院组成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被告王某在庭上承认,案发当天,她收到宋某的短信,要她带个女孩作为“生日礼物”。于是王某和小欣就来到思思所在的中学门口,强行将她带到宋某住处,并让小欣把思思带到卫生间洗澡,然后把思思推进宋某的卧室。于是,宋某就胁迫思思和他发生性行为。

  思思的母亲说,当时他们用各种手段恐吓女儿,还让女儿“选择”,是“和这一个人(发生性关系),还是他们找6个人把她轮奸”,“一个女娃娃,才14岁,已经被吓傻了。”思思母亲说。

   性格大变

    少女被害后咬伤小狗

  8月3日,武侯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宋某、王某违背妇女意志,胁迫被害人与被告宋某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。被告王某归案后,主动供述了宋某的住处,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,属立功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于是作出判决:宋某和王某均犯强奸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。此外,涉案的小欣因为未成年,另案处理。

  “犯强奸罪应该判3-10年,被强奸的是个刚满14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,这样判太轻了!”思思的父母专门咨询了强奸案的量刑幅度,认为伤害女儿的罪犯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。思思的母亲看到判决书上载明的“被告宋某母亲愿意协助被告赔付”说:“对方律师之前找过我们,表示被告及家属愿意赔偿,但现在他们再也没有提任何有关赔偿的事情了。”不过,思思家人说,赔不赔都不是最重要的,最重要的是可以“多判几年”,因为女儿自从被害后性格大变,她的精神状况让全家人都很担心,而她的未来成了大家都不敢去想的事情。

  原来,思思经历了这件事情后,原本活泼开朗的她变得不爱说话,即使是说话,语气也变得十分凶狠、暴躁。最让家人想起来就害怕的一件事是,思思养了一只小狗,以前她对小狗十分疼爱,但出事后,狗狗跑到她面前摇尾巴,她竟然把狗狗一脚踢开,甚至还把狗狗的耳朵咬伤了。“只见过狗咬人,哪儿见过人咬狗啊!”因为这件事,思思的母亲已经瘦了几圈,父亲也时常喝闷酒,他们都不敢把思思带去医院,因为一提这件事,她整个人就会“发狂”。

  提出申诉

    家人希望检方抗诉

  “为了还女儿一个公道,我们要申请抗诉。”思思的父母拿到判决书后就开始联系律师,尽管不知道抗诉是否有把握,但他们仍然坚持。

  我国法律规定,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包括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”。对于“情节恶劣”到何种程度,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表示,还需要详细了解案情后才能作出判断,而对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中有一条“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”,需要证明该案件和被害人产生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因果关系,这就必须要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或者证明。

  在得知思思的经历和目前她的表现后,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袁茵说,从思思的行为来看,她的心理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,但具体严重到什么程度,是否需要进行药物治疗,都需要进一步了解,才能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。“对于一个14岁的未成年人来说,这种事情的伤害是很大的。”袁茵说,现在最重要的是调整她的心情,治疗她的“心伤”,不能由于她不愿意去医院,就省略就医这个很重要的环节,有必要的话甚至可以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出诊。
发表于 2009-8-12 10:26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强奸幼女是死罪。这有什么可争议的?

难道中国法律又改了?
发表于 2009-8-12 10:30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lunta 于 2009-8-12 10:34 编辑

关于强奸的刑法,的确改了好几次了,反正我中学时候学的法律不是什么3-10年。

即使3-10年也是指强奸成年妇女。强奸幼女直接就是死罪。

什么叫强奸幼女。强奸幼女指的是“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,无论女孩同意与否(因为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)。”

哪个sb把刑法越改越轻!!

还有念念上面的法律规定,就知道“嫖幼”是不成立的,是强奸法律的一种偷天换日的行为。
发表于 2009-8-12 10:40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靠,才4年!!!1
发表于 2009-8-12 10:45:11 | 显示全部楼层
他娘滴
什么世道啊!~
这种事情直接就是枪毙·!
你强奸她还不如直接杀了她呢~!
发表于 2009-8-12 11:00:40 | 显示全部楼层
强奸幼女是死罪。这有什么可争议的?

难道中国法律又改了?
lunta 发表于 2009-8-12 10:26
头像被屏蔽
发表于 2009-8-12 22:22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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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3 10:53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自願的另說,不過人家好好的.湊,強姦 - -

話說,強姦犯乾脆都吃花生米得了,還3-10年

糊弄人嘛這不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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